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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府衛生局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安心場所認證作業實施計畫

  • 發布單位:公寓大廈科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一、依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設置AED 之公共場所,其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該場所之管理,進行檢查或抽查。」及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設置AED場所應定期檢查AED電池、耗材有效日期及其功能,維持機器正常運作,並製作檢查紀錄,妥善保存備查;其保存期間,至少2年。

二、所轄場域設置之AED,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倘該AED已不堪使用,請場所管理人進行更換或至AED急救資訊網(網址:https://tw-aed.mohw.gov.tw/login)申請廢除,以確保緊急救護資訊之正確性,本府衛生局將不定期辦理抽查。

三、AED設置場所完成AED登錄後,若所有員工完成CPR+AED教育訓練達70%、管理員完成管理員訓練課程,可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安心場所認證,通過認證者將核發證書及認證標章。此認證之有效期限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