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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緊急用昇降機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之執行疑義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內政部94年7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983號函:
一、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乙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無明文限制,惟依本部88年7月21日台88內營字第8873924號函釋,緊急用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至於貴府研議,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始得於緊急用昇降機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該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加設與消防設備或設施連動管理裝置,並於災害發生時可進行自動與手動取消管制等措施乙節,因就該連動裝置及取消管制措施是否未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尚不可知,故緊急用昇降機似不宜設置刷卡機,其設置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06條及第107條等規定辦理。
二、另按「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為條例第9條1項所明定,如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時,應依條例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故不宜以住戶未繳交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或其他負擔之費用為由,剝奪其一般昇降機或緊急昇降機等共用部分使用之權,影響其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權利。
三、至於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涉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法等其他相關法令時,依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自應適用該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