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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公寓大廈業務-公寓大廈住家門口是否可擺放鞋櫃?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一、公寓大廈住家門口不得擺放鞋櫃。
二、內政部97年11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72112號函釋:
按「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道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於電梯間設置鞋櫃,業已違反「不得堆置雜物規定。」且本部89年6月7日台89內營字第8983627號函亦有明釋,故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於電梯間放置鞋櫃之處理,請依前揭條文規定辦理。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所以於住家門口擺放鞋櫃業已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