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規定選任主任委員即可。 二、若需申請變更報備,請檢附以下文件向區公所辦理: (1)申請報備書。 (2)申請報備檢查表。 (3)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應含區權比例)。 (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含委託書)。 (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主席應親自簽名)、開會通知、公告。 (6)最新規約。 (7)委員會推舉委員職務會議記錄、簽到簿。 三、倘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公寓大廈科, (03)3322101分機6708~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