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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公共基金的來源與規定。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為補助公寓大廈交屋後之管理維護經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規定建商於領得使用執照之前需向金融機關開戶儲存一定金額之公共基金,交於日後成立之管理委員會運用。其提存比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工程造價在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提撥。需注意的是:在84年6月30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領得建造執照,而於公布後始興建完成的大廈則無此限制。另一來源則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第18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