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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請問桃園市政府如何認定及拆除違章建築?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以及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二)、辦理情形:
1.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未依法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為違章建築,依法由區公所查報人員查報。另依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對違規情節較輕微之既存違建如雨遮、花架、女兒牆、及一定面積以下僅供奉神祇的寺廟(如土地公廟)等,得予拍照列管,暫免查報處分。
2. 本市為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及解決違章建築案件,秉持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依據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訂有「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以分類、分階段方式處理違章建築,以施工中、影響公共安全或有影響污染環境之違章建築為優先拆除對象,並視影響公共安全程度、年度經費及拆除能量依序辦理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