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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老屋健檢」補助資格、項目及程序為何?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本府依內政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
第六項規定訂定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
對象:
都市計畫內非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房屋(屋齡30年以上)並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作為住宅使用之比例達三分之二以上,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部分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額度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每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每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標價清單之評估費用。但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之百分之三十或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但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予補助:
1、建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2、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3、其作為住宅使用之比例未達三分之二以上。
4、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者。
5、已獲中央政府補助耐震能力評估項目。
6、其他經中央主管規定不予補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