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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抽查查核表

  • 發布單位:施工管理科
  • 聯絡人:營造業組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102或6103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1.按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

(1).第17條第1項: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5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之;受抽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2).第17條第2項: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3個月前60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3).第17條第3項:第一項複查及抽查項目,包括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 


2.違者按營造業法第55條規定:

(1).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 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 三、未依第17條第1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
  • 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20條規定辦理者。

(2).營造業有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前項第4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3.抽查查核表填寫須知:

(1).本查核表區分「營造業複查專用」、工地主任專用 、「技術士專用 

(2).營造業複查專用 :本處執行營造業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抽查、複查適用。

(3).工地主任專用:本處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抽查及營造業竣工註記適用。

(4).技術士專用:本處執行營造業技術士抽查及營造業竣工註記適用。 

(5).本抽查查核表適用「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 、「土木包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