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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竣工註記應備文件

  • 發布單位:施工管理科
  • 聯絡人:營造業組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102或6103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1.依營造業法第6條規定: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2.依據營造業法第42條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3.私人工程發票明細請務必登入含稅金額,表格請電腦繕打並加蓋大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