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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章建築處理原則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聯絡人: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114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桃園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章建築處理原則

一、 桃園市政府為妥善處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既有違章建築,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用途屬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執行計畫第一、二順序之執行對象者,其申請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自行拆除或改善:
(一) 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之出入口寬度者 (不包括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
(二) 屋頂避難平台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章建築,應拆除部份違章建築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屋頂避難平台者,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版區劃為他棟建築者,屋頂避難平台得僅就該棟檢討。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屬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通達避難層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三) 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本編第三十三條樓梯寬度之違章建築者。但得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四) 變更使用範圍其內外牆裝飾物封閉開口或緊急進口,影響避難逃生及消防救災者。
(五) 防火間隔或防火巷內有違章建築者。但經檢討改善能符合本編第一百一十條、一百一十條之一者,免檢討此項。
(六) 依法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增設外牆或門窗等妨礙通行者。
三、 依第二點規定應自行拆除或改善之違章建築,於申請變更使用圖說審查及竣工勘驗階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變更使用第一階段(圖說審查):應於圖面標示違章建築範圍,並敘明於辦理變更使用第二階段(竣工勘驗)前,自動拆除或改善完畢。
(二) 變更使用第二階段(竣工勘驗):違章建築拆除或改善完畢,並檢附施工前、後照片。
四、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除依第二點規定應自行拆除者外,其餘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