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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事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聯絡人:建築管理處拆除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708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事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之疑義案件,特設置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事件審議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違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裁罰及採取強制措施疑義案件。
(二)審議建築物違規使用之裁罰及拆除排定疑義案件。
(三)審議違章建築物查報拆除之排定拆除疑義案件。
(四)其他有關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法爭議案件之諮詢及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都發局副局長及本府建築管理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警察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水務局、地政局、工務局、農業局、經濟發展局代表各一人。
(二)具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專門技術之學者代表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委員對具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行迴避規定。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應負保密責任。
八、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小組行政業務由都發局辦理。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都發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