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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老屋健檢公告暨106年度桃園市既有住宅耐震性能評估補助計畫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科
  • 聯絡人:使用管理科郭建志科長、陳思穎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6110~6114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壹、計畫緣起

一、依據
依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9 日院臺建字第 1050160595 號函核定「安家固園計畫(105至110年)」、106年2月2日院臺建字第 1060003276 號函核定「安家固園計畫-106年執行計畫」及內政部106年4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60803786號「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二、背景說明
   我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係經86年5月1日及88年12月29日兩度修正,明定臺灣地區之震區劃分方式、增訂垂直地震力、動力分析及檢核極限層剪力強度之要求、增加建築基地土壤液化之影響分析、使用隔減震系統之原則,始足以提高建築物抵抗類似921地震規模之耐震能力。然而,88年底前申請興建之建築物,因非依循現行耐震設計標準設計建造,其面臨地震時將承受較高之損壞風險。
  有鑑於此,內政部擬訂「安家固園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將依據該部建置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查詢所得、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120萬宗建築基地,擇定其中之住宅類建築基地(約56萬宗建築基地)全額補助實施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作業,經初步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者,得進一步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為簡化上述申請補助程序,內政部已完成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修法作業,全面推動住宅耐震評估及補強作業。
   本市於內政部維管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中登錄有案,並屬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住宅建築基地,計有7萬8千餘宗基地,復經內政部依據「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要點」規定,於106年5月5日核定補助本市106年度(下稱本年度)辦理3,000件既有住宅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案件、10件詳細評估案件。
貳、計畫目標
(一)自本計畫發布之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補助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私有住宅所有權人辦理住宅耐震性能評估作業,使其瞭解住家耐震性能。
(二)配合內政部公布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本計畫執行住宅耐震評估結果,將製成電子格式,以限制性公開資訊俾供介接相關主管機關資訊平臺。
(三)經評估後須補強或重建之建築物,由本府協助循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程序,爭取建築物整建維護補強或拆除重建獎補助,降低民眾負擔,藉以全面提升既有住宅耐震能力,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叄、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補助對象及額度
   本計畫依據內政部106年4月21日修正發布之「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規定之執行機關、項目、補助經費額度及補助資格條件如下
(一)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
(二)執行項目:
補助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私有合法建築,或經執行機關認定可進行耐震評估之私有合法建築,且供住宅使用之戶數及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作業。
(三)補助經費額度
1.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總樓地板面積未滿3千平方公尺者,每棟建物補助新臺幣6千元;總樓地板面積達3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補助新臺幣8千元,每案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提出申請,採全額補助。
2.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評估費用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標價清單計價,每幢(棟)補助以不超過總評估費用百分之45為限(內含百分之15成果報告審查費用),補助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60萬元。
(四)申請人資格條件
1.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1) 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2) 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已逾三分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同意比率無限制),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3) 非公寓大廈者,以房屋所有權人為申請人。
2.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1) 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2) 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已逾三分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同意比率無限制),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3. 補助限制條件申請耐震能力評估補助時,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業經核定都市更新概要或事業計畫者)。
(2) 非依都市更新程序,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者。
(3) 經「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6條規定判定有危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
(4) 住宅戶數或樓地板使用面積之比例未達2分之一者。
(5) 申請耐震評估項目已獲行政機關補助者。
二、補助作業流程
(一) 受理補助期間自本計畫發布之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二) 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已委由內政部指定評估機構辦理者,得由評估機構向執行機關遞交申請文件
1. 申請書(詳附件)。
2. 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3.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4. 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並須檢附初步評估結果報告書影本。
5. 非公寓大廈類型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
(三) 作業流程
1.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由申請人依前目備具申請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執行機關將申請案件函送申請人指定之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完成現地評估作業後,將請款查核文件送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補助經費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為申請人指定辦理評估之評估機構帳戶),並將初步評估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2.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由申請人依前目備具申請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檢具同意補助核定函洽評估機構簽訂契約書,評估機構至現地評估後,將評估結果報告書送執行機關召開審查會議或委外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撥付審查費用予審查單位及其餘補助費用予申請人指定之帳戶(為申請人指定辦理評估之評估機構帳戶),並將詳細評估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3. 執行機關依下列文件查核後核撥補助經費
(1) 申請函。
(2) 補助核准函。
(3) 申請案評估報告書(書面1式3份、電子檔光碟片1式)。
(4) 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5) 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6) 其他經指定之文件。
三、本計畫經內政部督導查核,或經執行機關檢討有修正執行內容之需要時,得補充公告,調整本計畫之執行項目、程序及其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