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加班人員應依據核定時間辦理差勤,以免誤觸法令。
依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