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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本市辦理「內政部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受理申請相關事項

  • 發布單位:企劃科
  • 聯絡人:邱燕華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主旨:公告115年度本市辦理「內政部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受理申請相關事項

依據:

一、內政部115年4月2日台內國字第1150803440號令訂定發布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內政部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114-116年)

三、 內政部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歷次聯繫會報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 本案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執行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受理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二、 申請資格與補助項目:

(一)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二)建築物修繕補助:

1.公寓:依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

2.透天住宅:依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

3.各單項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該項工程經費百分之六十五,且不得逾依本辦法附表一及附表二各單項補助額度上限。

(三)作業費:依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三、  申請受理期間:

(一) 自115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至115年8月20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臨櫃送件限本府上班日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至5時,中午休息時間不受理。

(二)郵寄送件者以郵戳為憑,如經費提前用罄者,將另行公告不再受理。

四、  經費撥款方式: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檢附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各期撥付比例如下:

(一)第一期: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費用、公寓共用部分補助作業費及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10%。

(二)第二期:剩餘未撥付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

五、  其他必要事項:

(一)不得申請本項補助之情形:

1.申請公寓修繕者,全棟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持有;公寓於申請補助前,已增設昇降設備或已取得該設備使用許可者,不得再申請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之補助項目。

2.已申請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或經本府認定須拆除重建。

3.已進行都市更新或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程序,且已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已申請重建計畫。

4.同一棟建築物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並獲核准者,不得再申請同一補助項目。

(二)若有申請案件逾年度預算之情形,將依申請案件符合下列原則之多寡排定優先順序:

1.戶籍成員內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各項條件之一者。

2.原建築物外牆磁磚剝落,並申請立面修繕者。

3.申請加裝屋頂或立面型太陽能光電。

4.提供做為包租代管社會住宅(所有權人檢附包租代管契約且在租約有效期間內提出申請)。 

5.透天住宅屬連棟式(3棟以上)共同申請,可達街廓整體改善效益者。

6.公寓申請補助項目超過4項,透天室外申請補助項目超過2項。

7.上述原則仍有相同序位者,依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照日期,以日期較早者優先補助,如無使用執照,則採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日期,若經比較仍相同者,則採抽籤方式,抽籤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三)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本府於審核申請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39及40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發現涉有偽造文書、資料不實或詐領補助嫌疑者,絕不寬貸,並全案移送檢警單位偵辦。

(四)申請書件請至內政部老宅延壽專區(網址:https://twur.nlma.gov.tw/zh/theme/main/69 )、本府建築管理處(網址:https://oba.tycg.gov.tw/)下載。

(五)經本府核定補助案件,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倘與原核定計畫明顯不符,本府得隨時終止補助或追繳補助費用。

(六)其他事項悉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