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公布之「興建中(新建)建築物預防火災注意事項」以及《建築法》第6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1款規定,為強化本市建築施工現場之防火安全,預防火災發生,特此公告本安全宣導,請本市轄內各施工單位(包含營造業者及工地主任)確實遵循,以共同維護工地安全。
一、一般防火管理事項
(一)應針對施工現場可能之火災危害,進行評估與管理:
1、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1條,易引發火災或爆炸之場所不得設置會產生火花、電弧或高溫之機具,並應設有「嚴禁煙火」標示及人員進出限制。
2、針對強風、地震、粉塵等特殊氣候或施工情形,應採行相應預防措施。
(二)施工現場應定期及不定期實施巡查,建立督導及回報機制,必要時增加巡邏頻次以強化監視管理。
(三)應配置足量滅火器具,並嚴禁現場人員吸煙。
(四)施工後應清理可燃材料及廢棄物,避免堆積或散落,防止人為縱火,並建立物料管理制度。
(五)施工現場應建立火源管理制度,包括用火、用電規範,並將人員妥善編組,以確保災害發生時可發揮初期應變能力。
(六)應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及避難設施保持可用狀態,如設備暫停使用,應與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如防災中心、警衛室)保持通訊聯繫,並備妥行動電話或無線對講機供緊急聯絡使用。
(七)應事先規劃逃生動線,確保無障礙,並禁止在動線上堆放雜物或材料。
二、高風險作業之防火對策
(一)進行熔接、切割、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作業時,應避免於可燃物附近施工。必要時,應以不燃材料區劃、披覆防焰帆布等方式加強隔離。
(二)動火作業前,應由工地主任或專任工程人員指定專人完成防火安全確認;作業期間及結束後應強化監視與檢查。
(三)作業區域應備妥滅火器具,並確保作業人員熟悉其使用方式。
(四)使用危險物品或進行特殊作業時,應由合格人員執行;密閉空間作業應事前進行氣體濃度偵測,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三、防火教育訓練原則
(一)應對全體施工人員實施防火教育訓練,包含轉包或再轉包廠商之人員。
(二)訓練內容應涵蓋潛在火災危害、防範作為、緊急應變程序、通訊聯絡方式、消防器材位置與使用方法、逃生動線規劃等。
(三)應進行實地模擬演練,內容含滅火、通報、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等,並依任務編組分工。
(四)如有聘用外籍移工,應以其母語進行個別防火教育訓練。
(五)教育訓練應於開工前完成,並於施工期間定期實施再教育訓練。
四、本府補充說明事項
(一)每日施工結束前,工地負責人應實施全場巡查,確認人員離場、火源關閉及現場安全無虞後,方得收工。
(二)可燃建材應集中存放於指定安全區域,遠離熱源與施工主動線,並避免任意堆置或分散。
(三)重要設備區域應設置防火隔離設施,並設有明顯「禁止明火」警示標誌。
請各工地務必落實上開事項,並由工地主任或負責人主動檢視執行情形,如有違反致發生火警或危及公共安全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