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7月1日起,本市建築執照應辦理擋土安全維護措施現場勘驗。一、依建築法、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8條及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辦理。二、為強化本市開挖地下層之施工管理,自114年7月1日起申報開工之建築執照,其建築工程規模「含有地下層開挖者」,應依規定申報「擋土安全維護措施」施工勘驗;無地下層開挖者,免申報。三、本勘驗為必須勘驗之項目,其申報期間為擋土支撐第一撐完成後,第二撐施作前,並由本府或委託之專業團體派員辦理現場勘驗。
自114年7月1日起,本市建築執照應辦理擋土安全維護措施現場勘驗。
一、依建築法、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8條及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強化本市開挖地下層之施工管理,自114年7月1日起申報開工之建築執照,其建築工程規模「含有地下層開挖者」,應依規定申報「擋土安全維護措施」施工勘驗;無地下層開挖者,免申報。
三、本勘驗為必須勘驗之項目,其申報期間為擋土支撐第一撐完成後,第二撐施作前,並由本府或委託之專業團體派員辦理現場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