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一、依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第4項規定辦理。二、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核發日期為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者,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三、前開執照仍應依建築法第54條申報開工後,起算建築期限始得適用前開延長建築期限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核發日期為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者,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
三、前開執照仍應依建築法第54條申報開工後,起算建築期限始得適用前開延長建築期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