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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大環境缺工缺料及美國對等關稅調整,公告建照及雜照建築期限增加措施。

  • 發布單位:施工管理科
  • 聯絡人:林建宏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103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公告事項:

一、依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核發日期為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者,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

三、前開執照仍應依建築法第54條申報開工後,起算建築期限始得適用前開延長建築期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