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權責單位:
建築管理處
分 類:
城鄉建設
發布日期:
110-03-04

一、公寓大廈住家門口是不得擺放鞋櫃。
二、依內政部營建署函釋(97年11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72112號):
按『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定有明文,又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所以於住家門口擺放鞋櫃,業已違反規定。
二、依內政部營建署函釋(97年11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72112號):
按『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定有明文,又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所以於住家門口擺放鞋櫃,業已違反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110-03-04
瀏覽人次:10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