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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防疫政策,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介於110年5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10年10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執行業務。

  • 發布單位:公寓大廈科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有效期限依下列原則放寬,辦理原則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介於110年5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10年10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執行業務。

(二)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認可證者,其有效期應回溯自現有認可證有效期限截止日翌日起算。

(三)上開所定110年10月1日之日期,如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