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營建產業之衝擊,本府公告增加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建築期限相關措施。公告事項:一、本府109年4月9日府都建施字第1090076983號公告適用之對象,除原增加之2年建築期限外,再增加1年建築期限。二、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核發日期為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其建築期限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