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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工程人員請假代理申請書及注意須知

  • 發布單位:施工管理科
  • 聯絡人:營造業組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102.6103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1.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4年4月23日營署中建字第1043580233號函會議紀錄及內政部104年5月28日內授營中字第1040808525號函辦理

2.專任工程人員短期請假及代理以「每年度至多30日」為限,可分次申請。

3.請假之專任工程人員其工作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且該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負責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應負責辦理之工作,並負連帶責任。

4.理之專任工程人員以代理1人為限,且請假及代理之專任工程人員須經受雇營造業負責人簽章同意(併請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印鑑頁影本)。

5.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同意及備查時,應註記請假及代理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資料於本部營建署所建置之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中並請確實副知請假人及代理人之雙方及相關營造業者。

6.短期請假及代理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以親自到場辦理簽章或以檢附雙證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方式辦理。

7.因各地方政府需於承攬工程手冊中辦理上開短期請假及代理情事之註記,本申請案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第8條規定,得收取審查費200元。

8.本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如有偽造文書或出具不實資料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9.申請期限(請假日「前15日內」報備)如經地方政府查明確有緊急情事,得由各地方政府彈性應變調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