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十二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應每三年申報一次於1月1日至3月31日前(第一季)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五條附表一備註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