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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營建產業的衝擊,有關建築期限之增加,請依下列規定措施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公告事項: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於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屬有效者,其建築期限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惟增加後建築期限超過10年者,建築期限為自申報開工之日起算10年。
紓困專區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