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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專區)公告-111年桃園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巡查機制及巡查頻率計畫方案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科
  • 聯絡人:建管處無障礙小組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113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法令依據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內政部107年3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214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台內營字第1100819199號令修正「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自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執行對象及認定標準
1、102年1月1日起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2、97年7月1日前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近程巡查目標:宣導無障礙觀念,各場所提供替代服務。
執行期間: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中程巡查目標:建立無障礙環境諮詢及審查小組共識,輔導各場所完成改善計畫。
執行期間: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長程巡查目標:各場所依改善計畫執行完畢。
執行期間:111年12月31日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