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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建照科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本府112年9月1日府都建照字第1120245317號令
主旨: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