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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府環境保護局宣導「非指定公告事業」、集合住宅(大廈、大樓)等權管對象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運產出之廢棄物

  • 發布單位:公寓大廈科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