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內政部刻正修正該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時程獎勵等規定,並考量本市危老案件加速辦理期程及提送預審小組審查之規定,重建計畫符合下列各款情節者,得免經預審小組審查,由建管處逕為核定:(一)申請案件容積獎勵僅為該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時程獎勵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容積獎勵辦法第四條之耐震能力評估獎勵。(二)申請案件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基地面積未超過四百平方公尺。(三)申請案件無涉建蔽率放寛及建築物高度放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