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簽訂協議書及保證金繳納/退還申請書
申請相關標章或評估之容積獎勵者,應於使用執照取得前繳納各項保證金,繳納額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計算公式核算(保證金=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0.45×申請第6條至第9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2年內,取得相關標章或通過評估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申請退還該項保證金。經本處查核符合規定者,保證金無息退還。但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該項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繳入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