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2年1月30日府都建照字第1120017846號函,為簡化辦理本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之重建計畫,如未涉旨揭條例第七條規定建築物高度放寬者,得免依「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作業要點」提送預審小組審查,逕由本府建築管理處審定。二、有關本府109年3月11日府都建照字第1090059000號函及110年8月25日府都建照字第1100215328號函停止適用。
一、依據本府112年1月30日府都建照字第1120017846號函,為簡化辦理本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之重建計畫,如未涉旨揭條例第七條規定建築物高度放寬者,得免依「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作業要點」提送預審小組審查,逕由本府建築管理處審定。
二、有關本府109年3月11日府都建照字第1090059000號函及110年8月25日府都建照字第1100215328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