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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社區大樓地下停車位堆放垃圾清除事宜及社區管委會是否有權強制清除?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23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又同法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
二、有關停車空間使用管理一節,依據社區得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有關辦法,住戶當遵守之;至於住戶違反規約或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內容,應依規約中訂定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辦理。倘有社區事務執行爭議,建請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討論、研議、決議處理,尋求區分所有權人共識解決之。
三、倘社區有住戶於停車位內堆置雜物,社區管理委員會可依前述條例規定辦理,惟請社區管理委員會須注意其書面制止函文之送達程序及違規事實採證工作之完成,如違規戶經制止而不遵從,則請社區管理委員會檢附相關資料證據及社區規約報本府建築管理處公寓大廈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