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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請問住宅區可否開餐廳,應如何申請?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另按「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建築物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在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原則下(依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住宅區內之飲食店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600平方公尺,且限於使用建築物第ㄧ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可直接作餐廳使用。如面積大於300平方公尺,請委由建築師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檢討並循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辦理用途變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