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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大廈裡何種公共設施不得約定專用?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所謂約定專用定義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其約定方式依規約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以下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又約定專用之對象亦限制在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免該共用部分如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第三人設定使用權,恐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