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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社區所住的公寓大廈外牆玻璃帷幕要修繕、維護,費用該由誰出?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內政部91年3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10082290號函:
按外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9款規定,係指建築物外圍之牆壁,由其建築物之建築執照標示圖說、使用執照所記載用途及相關測繪規定,認定其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並可經由規約約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共同使用。有關公寓大廈之玻璃帷幕外牆,如屬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者,其修繕、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