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1款定義:「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3戶以上(含3戶)即應成立管理組織,該組織可分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等2種,住戶可依社區規模與性質,分別選擇所欲成立之管理組織,並向當地區公所報備。 連絡電話03-3322101轉6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