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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機車停車位加收清潔費是否適合?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依前項第1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57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第1項及第2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
二、按上揭規範,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如有決議或授權管委會自行訂定,機車停車位加收清潔費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