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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違章建築經市府強制拆除後是否只會將違建人移送法辦而該違建不須再次拆除?(0306-20130218-00001)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依「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16點,拆後重建規定:「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依建築法第95條規定移送法辦外,仍應查報拆除。」。拆後重建係屬挑戰公權力行為,除違建人將受移送法辦處分外,其違章建築亦會由桃園市政府再次派員強制拆除,請民眾新建、增建房舍或店面、工廠時應遵循合法請領建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