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案經監察院敦促各地方政府落實法制規定辦理,本府遵照規定,於違章建築經強制執行拆除後,經發現拆後重建者,除了將違建体部分強制執行拆除外,違建人將移送法辦,追究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