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規定,將「防火巷」乙語修正為「防火間隔」,其留設防火間隔之目的係當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以避免影響鄰幢建築物之安全;另有關防火間隔所有權歸屬乙節,請向本府建管處施工管理科調閱使用執照圖說及向地政事務所查閱測量成果圖判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