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後如有陽台外牆拆除外推之情事,即屬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二、有關建商對已外推陽台要求購屋者簽定二次施工同意書乙節,非屬合法程序,事涉台端權益,應予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