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基地設置圍牆雜項工作物,高度達1.8公尺以上者,應檢討70%透空率,圍牆高度超過2.5公尺者,應經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始得設置,其餘得循雜項執照程序為之。另景觀圍牆與地界退縮距離至少三比一,且設置高度不得超過4.5公尺。 二、前揭圍牆尚無構造材料之限制,惟設於防火間隔範圍內之圍牆,應以不燃或耐燃材料施作,以避免發生火災延燒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