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說明:管理委員會申請提領公共基金
申請對象:管理委員會。
主辦單位: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
承辦人員: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轄管承辦員 (03)3322101轉6709—6711
申請方式:臨櫃、郵寄或親洽科收文收件
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或核准公文影本。
3、與建商辦理公設點交証明或清冊。(加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相關規定辦理完成點交事宜及已移交提撥公共基金代收款證明正本$ 元整)-【點交證明或清冊務必核雙方大小章】
4、代收款証明正本。(本項如非正本,請檢附切結書)
5、領據。
6、銀行開戶証明(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則須以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名義開戶,其管理組織併列戶名中)。
7、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
8、每張文件請核管委會大小章。
交付方式:郵寄
處理時間:7日
備註欄:
1、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2、點交清冊加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相關規定辦理完成點交事宜,代收款証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