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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原則

  • 發布單位:公寓大廈科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寓字第11101286931號令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並加強執行違規行為之查處,提升
社區安全及環境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之違規態樣如附表
;優先查處作業流程如附圖。

附圖

*註2 相關制止函文證明之送達證明部分,各管委會可以張貼通知單或公文至違規住戶門口並拍照作為"送達"依據。


附表(上)附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