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擬辦建築師開業(變更、越區執業)登記,請依建築師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並請至本府網站下載申請登記相關書表填載後列印、蓋章,備齊各項登記應檢附之書件,逕至本處建照科辦理。 另申請表單內政部已於97年8月12日台內營字第0970805809號令修正,請申請建築師檢附該表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