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懲戒流程說明
一、 申請
1. 申請人依建築師法第50條得為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或建築師公會。
2. 申請人檢具提案搞、申請書、作證資料及違反條文送本處建照科提付懲戒委會。
二、 本處建照科彙整申請人提附資料送懲戒委員會審查。
三、 依據建築師法第47條規定發文通知被付懲戒建築師於20日內答辯。
四、 委員依據事實分別提出建議方案。
五、 本處建照科彙整懲戒提付資料及建築師答辯資料召開懲戒會議。
六、 未決議者依委員會意見修正後重新提附下次委員會。
七、 將報告案或懲戒案資料於一個月內裝訂成冊送委員、建築師公會、各縣市政府、被付建築師及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八、 製作決議書通知建築師,並於決議書送達20日後刊登公報執行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