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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懸式招牌廣告設置規定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側懸式招牌廣告設置規定側懸式廣告規定:
一、位於騎樓或退縮騎樓上方者
1.突出建物不得超過1.5公尺。
2.上端不得超過簷口底面或女兒牆高度。
3.廣告物厚度不得超過30公分。
4.廣告物下端距地面不得小於4.6公尺或當地騎樓淨高。

二、位於人行步道上方者
1.突出建物不得超過1.5公尺。
2.廣告物厚度不得超過30公分。
3.廣告物下端距地面不得小於3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