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懸式廣告規定: 一、位於騎樓或退縮騎樓上方者 1.突出建物不得超過1.5公尺。 2.上端不得超過簷口底面或女兒牆高度。 3.廣告物厚度不得超過30公分。 4.廣告物下端距地面不得小於4.6公尺或當地騎樓淨高。 二、位於人行步道上方者 1.突出建物不得超過1.5公尺。 2.廣告物厚度不得超過30公分。 3.廣告物下端距地面不得小於3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