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地球
  • 城市

屋頂及地面樹立廣告設置規定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屋頂及地面樹立廣告設置規定
一、地面樹立型廣告:
1.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
2.廣告物主要部分不得使用竹木構架建造,需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3.下端距地面不得小於3公尺或當地騎樓淨高。
4.垂直投影位置不得超過退縮建築或退縮騎樓地界線。

二、屋頂之樹立行廣告:
1.高度不得超過該建築物高度且不得超過9公尺。
2.廣告物主要部分不得使用竹木構架建造,需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3.廣告物底距屋頂版不得小於1.5公尺。
4.廣告物具女兒牆退縮度得小於1.5公尺。

屋頂及地面樹立廣告設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