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於本市設立之營造業,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及第48條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即安維辦法)報請本處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