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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工地主任設置及備查申請須知

  • 發布單位:施工管理科
  • 聯絡人:營造業組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102或6103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1>營造業工地主任設置條件:

1.按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

(1).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2).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3).第1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按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

(1).本法第30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10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上之工程。 


<2>營造業工地主任異動相關規定:

1.按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工程施工負責人如異動,承造人應造冊通知監造人,並副知本府。 

2.按營造業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違者按同法第58條(罰則) 規定可處以營造業負責人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整罰鍰。 

3.按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第1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者按同法第56條(罰則) 規定可處以工地主任警告或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3至12個月。 

4.按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4年,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違營造業法31條第5項規定者,按同法第62條(罰則) 規定可處以工地主任警告或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3至12個月。 

5.為有效避免工地主任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已建置「全國在建工程查詢系統」內示警違規,貴公司應於聘用工地主任前按上開規定確實查核,避免工地主任因違反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受罰。 


<3>營造業工地主任異動備查應備資料:

1.工地主任異動備查申請書(無制式格式) :請填妥變更前及變更後的工地主任姓名,工地主任異動時間也請載明清楚。

2.工地主任執業證及會員證影本:請營造廠商注意該員證件是否在有效期,若經查察「證件逾期」者,將依上開營造業法相關規定逕送本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

3.建築執照影本:請檢附最近一期建築執照影本。

4.申請書及檢附影本請加蓋營造廠公司大小章及工地主任職章:營造廠公司大小章必須與工商登記之公司大小章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