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造業工地主任設置條件:
1.按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
(1).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2).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3).第1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按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
(1).本法第30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10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上之工程。
<2>營造業工地主任異動相關規定:
1.按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工程施工負責人如異動,承造人應造冊通知監造人,並副知本府。
2.按營造業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違者按同法第58條(罰則) 規定可處以營造業負責人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整罰鍰。
3.按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第1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者按同法第56條(罰則) 規定可處以工地主任警告或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3至12個月。
4.按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4年,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違營造業法31條第5項規定者,按同法第62條(罰則) 規定可處以工地主任警告或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3至12個月。
5.為有效避免工地主任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已建置「全國在建工程查詢系統」內示警違規,貴公司應於聘用工地主任前按上開規定確實查核,避免工地主任因違反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受罰。
<3>營造業工地主任異動備查應備資料:
1.工地主任異動備查申請書(無制式格式) :請填妥變更前及變更後的工地主任姓名,工地主任異動時間也請載明清楚。
2.工地主任執業證及會員證影本:請營造廠商注意該員證件是否在有效期,若經查察「證件逾期」者,將依上開營造業法相關規定逕送本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
3.建築執照影本:請檢附最近一期建築執照影本。
4.申請書及檢附影本請加蓋營造廠公司大小章及工地主任職章:營造廠公司大小章必須與工商登記之公司大小章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