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任工程人員請假代理須知:
1.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4年4月23日營署中建字第1043580233號函會議紀錄及內政部104年5月28日內授營中字第1040808525號函辦理
2.專任工程人員短期請假及代理以「每年度至多30日」為限,可分次申請。
3.請假之專任工程人員其工作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且該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負責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應負責辦理之工作,並負連帶責任。
4.代理之專任工程人員以代理1人為限,且請假及代理之專任工程人員須經受雇營造業負責人簽章同意(併請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印鑑頁影本)。
5.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同意及備查時,應註記請假及代理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資料於本部營建署所建置之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中並請確實副知請假人及代理人之雙方及相關營造業者。
6.短期請假及代理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以親自到場辦理簽章或以檢附雙證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方式辦理。
7.因各地方政府需於承攬工程手冊中辦理上開短期請假及代理情事之註記,本申請案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第8條規定,得收取審查費200元。
8.本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如有偽造文書或出具不實資料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9.申請期限(請假日「前15日內」報備)如經地方政府查明確有緊急情事,得由各地方政府彈性應變調整處理。
二、專任工程人員請假代理應備文件:
1.專任工程人員請假代理之應備文件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現國土管理署)「104年4月23日營署中建字第1043580233號」函會議記錄及「 內授營中字第1040808525號」 函相關規定辦理。
2.應備文件如下:
(1).專任工程人員請假代理申請書正本:本申請書請雙方營造業用印、雙方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親筆簽名(禁止代簽)。
(2).雙方營造業承攬手冊正本:請假方承攬手冊收回辦理請假代理註記,代理方核對完後歸還。
(3).雙方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影本:正本營造業登記證書請假方及代理方核對完後歸還,影本收回備查。
(4).雙方專任工程人員雙證件正本:請假方及代理方之專任工程人員若無法前來親自簽名(請送件前先簽畢),請攜帶專任工程人員雙證件正本核對資料,雙證件可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核對專任工程人員身分。
(5).雙方營造業工程承攬手冊內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印模紙影本:有貼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相片的那一頁,影本請假方及代理方皆會收回備查。
(6).雙方公司印鑑大小章(必須與承攬手冊相符):若不方便攜帶公司印鑑大小章,請於送件前將雙方公司提供之代理申請書正本及相關附件影本先行用印完畢再送件,代理方所有影本資料皆須與請假方雙方用印。
3.上述應備資料若有不齊或無法檢附者,將視為請假之專任工程人員疑似未盡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職責」執行業務,提請營造業審議,次將依據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向營造業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執行業務抽查(營造業依法不得拒絕),經查核若有違營造業法規定,將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懲處。